消除就业歧视
消除就业歧视。用人单位招聘、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、
民族等条件,招聘高校毕业生,不得以毕业院校、年龄、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,不得以是传染
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(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
者从事的工作除外)。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,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。
以上政策选自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
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13〕22号)